吉林省德锦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84MY526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金色橄榄城3期16栋103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35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从宽城区玲珑食品批发部购进白象汤好喝老母鸡汤方便面1件(共24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3日,保质期6个月。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白象汤好喝老母鸡汤方便面已全部销售完毕。23袋在保质期内销售,1袋超过保质期销售,超过保质期8天。白象汤好喝老母鸡汤方便面购进价格为2.42元/袋,销售价格为3.00元/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0.58元。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来源。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依法给予处罚。综上,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58元。罚没款总计2000.58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10-28
2
长市监二处罚﹝2024﹞26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从绿园区伟丰食品销售处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的不老林糖,购进了2袋;于2024年1月22日从长春市天宜经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的不老林糖,购进了5袋,进货价均为4.50元/袋,售价均为6.00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两个批次的不老林糖剩余3袋,已被扣押。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超过保质期的不老林糖1包,超过保质期28天,违法所得1.5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不老林糖,超过保质期106天,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不老林糖货值金额24.00元。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来源。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综上,本局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1.5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