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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披荆斩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吨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2J9GU36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2号楼1306室(托管6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4﹞52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披荆斩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当事人未经许可私自填充、灌装的奢华鱼子无暇气垫粉底液小样、光感美肌无痕粉膏小样、双色眉粉小样是当事人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奢华鱼子无暇气垫粉底液采购价是161.061947元/盒,光感美肌无痕粉膏采购价是73.451327元/盒,双色眉粉采购价是149.557522元/盒,查验并保留了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私自填充、灌装的奢华鱼子无暇气垫粉底液小样、光感美肌无痕粉膏小样还未销售,双色眉粉小样销售了1盒,销售价为35.9元,认定违法所得为35.9元。上述自行配制的化妆品已经被依法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化妆品经营者自行配制化妆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温州市披荆斩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现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披荆斩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当事人私自配制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1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5.90元;共计罚没款11035.9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温州市披荆斩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现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披荆斩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当事人私自配制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1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5.90元;共计罚没款11035.90元(上缴财政)。
11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2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