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家选牙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家选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8MABRM546X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容美街23A-5号(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峰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2026年8月5日,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1台“欧姆龙”电子血压计(型号HEM-6160)无计量检定合格标识,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子血压计的检定合格证书。当事人未对使用的电子血压计进行检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裁量阶次为从轻)。
150.00元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