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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香榭丽都醉美蟹钳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聂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DDY92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香榭丽都10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查:该店经营者聂瑞于2019年3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聂瑞与周先琼是母子关系,聂瑞取得营业执照后一直是妈妈周先琼在经营打理该店至今。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经营区的食品货架上和冷柜中有食品名称为:“雪碧”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5年06月14日,保质期:9个月,产品标准号:GB/T10792,销售价格:3元/瓶,数量:4瓶。截止案发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待销售食品一起放于食品销售货架上和冷柜中,当事人在询问中表示食品货架上和冷柜中的食品都是随时准备销售的,无法提供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索证索票资料及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的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扣押的食品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由于以上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宜长期保存,经当事人申请,报本局领导批准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于2026年4月16日在本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对以上不合格食品进行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 3000 元。
3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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