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张彭记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1MA4EXT030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团风镇经济园利民路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开始在团风镇经济园利民路8号从事小餐饮等经营活动。2026年5月13日、5月23日,当事人以47元/斤的价格先后从武汉臻品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卤牛肉4袋计20斤、2袋计10斤,共6袋30斤,规格:2.5kg/袋;2026年5月25日,当事人以38元每斤的价格从湖北昊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卤牛肉5斤,共1袋,规格:2.5kg/袋。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武汉臻品源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5月13日、5月23日的送货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肉制品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卤牛肉的检验报告;提供了湖北昊安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5月25日的出库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五香牛肉的检验报告及与湖北昊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自2026年5月13日至5月25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下单从武汉臻品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昊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卤牛肉35斤,支付购货款共计1600元。当事人自称上述卤牛肉在购进时使用泡沫盒封装,泡沫盒上只标注收货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未标注这批食品原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截止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购进的涉案卤牛肉实际已经使用2袋共10斤,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涉案卤牛肉主要用于制作土豆烧牛肉菜品、牛肉面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的使用台账、销售台账,涉案卤牛肉的使用情况和销售情况无法统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当事人实际已经使用的10斤卤牛肉的购进价格47元/斤计算,可以确认当事人的部分违法所得为470元。
2026年5月28日,本局对现场查获了无标签的5袋卤牛肉,其中1袋为当事人2026年5月25日从湖北昊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其余4袋是当事人从武汉臻品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
2026年6月12日,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为FZZ20260613230、FZZ20260613231,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卤牛肉,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猪源性成分因缺少评价标准,未进行评价说明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经检验,当事人购进的牛肉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含有猪源性成分。同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卤牛肉5袋;2.没收违法所得:47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470元。
5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