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鸿运米业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凌西政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1MA84W53U8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马相村八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8
2021-12-23
(2021)吉0204执2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丰满区鸿运米业加工厂、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3﹞1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9日生产了“福粮源TM”长粒香大米(执行标准:DB22/T1046;净含量10kg/袋)大米35袋,其包装标签上未按照执行标准标明原料的产地和收获年份。当事人自称上述大米每袋成本价为46元,该大米是于2022年吉林市产的新稻子加工而成。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以每袋48元的价格销售给永吉县口前镇城东粮油副食经销部19袋,当事人自称剩余的16袋卖给其他粮油店,没有销售记录。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大米已全部售出,每袋获利2元,共计获利70元,货值金额1680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9日生产了“福粮源TM”长粒香大米(执行标准:DB22/T1046;净含量10kg/袋)大米35袋,其包装标签上未按照执行标准标明原料的产地和收获年份。当事人自称上述大米每袋成本价为46元,该大米是于2022年吉林市产的新稻子加工而成。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以每袋48元的价格销售给永吉县口前镇城东粮油副食经销部19袋,当事人自称剩余的16袋卖给其他粮油店,没有销售记录。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大米已全部售出,每袋获利2元,共计获利70元,货值金额1680元。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执行标准DB22/T1046的要求在产品标签上表明原料的产地和收获年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标明的行为。2023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3〕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