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玉华面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玉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2BRLK88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安江路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97号
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7日08时35分,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新安江路24号店内同时使用和储存了4个15KG燃气瓶,均为满瓶。总储存的燃气量为60KG。2024年03月07日10时55分,经现场复查,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整改。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2021年第33号)第6.5.5“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的用气场所存瓶总重量超过50公斤时,应设置瓶组间或瓶库,且严禁与燃气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之规定,当事人存瓶总重量超过50公斤时,应设置瓶组间或瓶库,当事人直接随意存储,没有设置瓶组间。
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18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16
2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124号
2023年11月20日10时30分,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新安江路24号储存燃气,储存了4个15KG燃气瓶,总储存的燃气瓶量为60KG。2023年11月21日10时10分,经现场复查,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整改。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2021年第33号)第6.5.5“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的用气场所存瓶总重量超过50公斤时,应设置瓶组间或瓶库,且严禁与燃气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之规定,当事人存瓶总重量超过50公斤时,应设置瓶组间或瓶库,当事人直接随意存储,没有设置瓶组间。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15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