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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7MA69G8AY76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436号1栋2层2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7
(2024)辽0192民初5746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张*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7
(2024)川01民终2892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龚**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1-17
(2024)川01民终2892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徐*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1-15
(2024)川01民终2799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1-13
(2024)川0106民初214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9
(2024)川0106民初23539号
服务合同纠纷
罗**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7
2024-12-16
(2024)川0107民初27907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田**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8
2024-12-10
(2024)川0106民初21056号
服务合同纠纷
黄**
安徽默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1
(2024)川0106民初1992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崔**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21
(2024)川0106民初1981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彭*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2
(2025)川0106行审28号
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5
(2024)川0106民初214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
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金市监处﹝2024﹞510106240008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9日与安徽米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行业及国家标准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安徽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制作“美团闪电2023年度优秀服务商”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向安徽米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00元费用后,安徽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制作了2张证书,证书上均有“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在中国美团闪电仓2023年度优秀服务商评估调查推广活动中,符合诚信入选标准、被荣选为美团闪电仓2023年度优秀服务商”等文字内容,2张证书下的签名和印章均为“中国企业质量品牌认证监管中心”和“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中心”。经查询,“中国企业质量品牌认证监管中心”和“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中心”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以该组织名义出具的证书不具有公信力。当事人收到上述2张证书后,于2024年2月25日与北京中视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形象代言人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由北京中视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由许悦拍摄的祝福视频一条,当事人向北京中视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300元。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向北京中视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了包含上述2张证书在内的材料,北京中视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便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书材料,按照协议约定向当事人提供了许悦的祝福视频,许悦在视频中说到“无人宠物店,无人美妆店发展迅速,恭喜阳光橙获得美团闪电仓2023年度优秀服务商,Hello大家好,我是技巧冠军许悦”。当事人收到该视频后,为了帮公司引流,将该视频发布到其员工群里,之后该公司员工(周洋)便将该视频上传至个人的抖音账号,该账号的名称为“@成都阳光橙科技”。
罚款1.2800万元
12800.00元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2
成金市监处﹝2024﹞51010624000559号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美团”“美团闪电仓”商标权利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436号1栋2层201号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在公司前台,门头,办公场所使用了“美团”、“美团闪购”、“美团外卖”等标识和商标,在该公司抖音账号中,使用了“美团闪购”作为账号头像。该公司经营项目为帮客服上线和运营美团外卖和无人售货上线美团的模式,于美团注册商标服务一致,为侵权商品(服务)。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成都阳光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20年12月18日,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436号1栋2层201号地址是24年3月租下来的,装修一个月后,2024年4月开始运营美团业务,前后一共开发了45个客户,其中有三个客户来公司实地考察并签订合同,客户名称分别为黄珠丹、左钦锋、周华健,合同金额分别为39800元、36800元、39800元,货值金额分别是20000元,25000,30000元,除去货值金额外的收入为19800元、11800元和9800元。合计金额41400元。现已查明,“美团外卖”的商标注册人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在35类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09月06日,“美团闪电仓”的商标注册人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在35类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标有效期至2032年10月06日,我局认定当事人在公司前台等地方使用“美团外卖”、“美团闪电仓”并为其客户提供是“美团”运营的服务侵犯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服务所得金额为41400元。现又查明,该公司在装潢时使用了“美团闪电仓项目研究中心”,并且在桌面摆件牌子使用了“美团闪购”、“优秀服务商”。经查,该公司仅仅是帮客户将自己的无人店铺上到美团运营,并没有美团无人仓是运营业务,也不是美团闪购的优秀服务商。当事人抖音账号41055006153为一个员工私人账号,当事人将其作为公司账号运营,抖音账号使用了“美团闪购”作为头像,并在3个视频内容中的标题处使用了“美团闪电仓”和“美团闪店仓”,经查,当事人实际运营的是无人售货模式并上线美团外卖,并非美团闪电仓。该抖音账号粉丝量为13,点赞数为41,根据当事人前法定代表人郑磊介绍,当事人40多个客户,有3个是实地考察后签约的,其他都是业务人员开发的,没有通过抖音引流来的。
罚款5.0000万元
50000.00元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