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伟一菜业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启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5MA42TJMKX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虞城县沙集乡沙集西街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6〕143号
2026年01月05日,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虞城县伟一菜业店检查时现场发现“特级大白沙花生米”,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物品的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店内采购的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店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
2026年03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虞城县伟一菜业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采购的“剑鱼”大豆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物品的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田启伟是从商丘310农贸市场购进的,2026年3月4日共购进了10桶。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田启伟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已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2200元
22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