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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冠达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广才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02MABQELRJ1N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东成国际)第3栋20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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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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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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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18号
经查实,崇左市冠达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由许广才2022年06月16日投资开办,已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3月9日,当事人以4.4元/千克的价格从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更兰村韦文建处购进25.5千克茄子,并以5.96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已经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货凭证。2023年3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崇左市冠达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4月7日,我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23年4月3日签发的编号为No.G23-T0151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茄子镉(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茄子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茄子的货值金额总计为112.2元,获得违法所得总计39.7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许广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阮中农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具有适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2.法定代表人许广才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阮中农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委托阮中农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P23450000620231368ZX)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No.G23-T01519)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30022-G23-T01519)1份。证明以下事实:1.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于2023年3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抽取样品10批次;2.对当事人销售的茄子抽样数量为3kg(备样数量1.5kg);3.经检验,茄子镉项目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4.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的方式、期限等权利。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证明以下事实:1.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等文书,当事人已经签收;2.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四、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7日的《现场笔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常营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涉案相关文书并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阮中农配合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茄子已销售完毕无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3978万元#
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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