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浔海天佑安康医养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艳生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2MA3996751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恒水路与青荷路交汇处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44号
1.当事人是医养管理机构下辖养老和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名称是浔海绿城大爱天下颐养中心,医疗机构名称是八里湖浔海绿城双慈医院,属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私人营利性综合医院,已在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备案。 2.当事人2023年12月18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私人营利性综合医院,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收格〔2014〕503号)精神,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3.2024年9月5日与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签订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标准和报销政策,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的,自主定价的项目和标准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向甲方报备。2024年10月15日开通为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 4.根据九江市医疗保障局《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版)》的通知》(九医保字【2024】11号)规定,未明确医疗机构等级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服务机构指导价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的80%。,当事人医保收费标准是一级价格的80%。 5当事人下辖的养老机构浔海绿城大爱天下颐养中心于2023年10月23日开始营业,在养老服务大厅公示了养老收费价格,但基础服务费未公示服务内容,2025年9月9日省检查组检查发现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9日在养老服务大厅公示了基础服务二十项内容。 6.当事人下辖的医疗机构八里湖浔海绿城双慈医院于2023年12月18日开始从事医疗服务,在门诊医疗大厅公示屏公示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但空调费、取暖费没有公示。2025年9月9日省检查组检查发现当事人按每床每天6.4元收取了空调费、取暖费但是没有公示,当事人当天就进行了整改,公示屏公示了空调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每床每天6.4元,2025年9月30日因医保收费项目调整,取消了空调费、取暖费,当事人就停止收空调费、取暖费。当事人空调费、取暖费按医保收费标准的一级价格的80%,1级标准是7元另外中央空调1元的80%,当事人收取的空调费、取暖费没有明码标价,没有违法所得。 7、当事人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0月14日医疗服务的是自费病人,开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权限后,2024年10月15日服务都是医保病人,2024年10月14日之前医疗大厅公示屏公示艾箱炙收费标准11.2元/次,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公示艾箱炙收费标准9.6元/次,当事人按部位收取艾箱炙,2024年10月14日之前按11.2元/部位收取艾箱炙费用1153.6元,多收取一个病人艾箱炙费用56元,已于2025年12月12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多收的56元退回到病人家属的银行帐户上。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3月1日按9.6元/部位收取艾箱炙收费10300.80元,当事人3月份自查自纠中发现多收了7348.48元艾箱炙费用,3月份已整改为按次收费,并于2025年3月31日、2025年8月4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分别将多收的费用3623.68元、3724.8元退回至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银行帐户上,当事人多收的7404.48元全部退回。
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的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
5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