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八家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霍文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6088818682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和龙市八家子镇河北街6-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4﹞19号
2024年9月4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延吉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八家子超市在售的食品明太鱼(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进行抽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SBJ2422000023874523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SBJ24220000238745237)各1份。2024年9月29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SBJSP2406827)1份,该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食品明太鱼(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中的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实测值为39.9μ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4.0μ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明太鱼(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产品,是于2024年8月30日从延吉市鱻品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供货单上的商品名称为促明太鱼540克,共购进5袋,进价为42.06元/袋,售价为47.8元/袋。抽检方以47.8元/袋的价格买了4袋。其余1袋也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39元(销售单价×进货数量=47.8×5)。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货值为239元,违法所得为239元。上述销售金额依据抽检方购货凭证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得出。
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39元。
5000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