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路保才 | 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025733595209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街路南(景泽苑小区2#楼3号商铺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甄**
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2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
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3
2021-08-02
(2021)晋05民终11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胡**,晋城市鑫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11-2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5
2019-11-26
(2019)晋0502民初337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4
2021-12-25
(2021)晋0502执2545号
民事
张**、胡**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8
2021-08-17
(2021)晋05民终11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胡*等晋城市鑫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6号
2023年1月19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支队批转的关于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圆梦广场小区的举报投诉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对此消防监督人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5月19日前改正。5月23日,消防监督人员在对其存在的上述火灾隐患进行复查时,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系统仍未正常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9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支队批转的关于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圆梦广场小区的举报投诉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对此消防监督人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5月19日前改正。5月23日,消防监督人员在对其存在的上述火灾隐患进行复查时,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系统仍未正常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4000.00元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10
2
晋市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2号
2023年5月9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1918号由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景泽苑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存在故障项目、一号楼一单元一层防排烟系统无法正常联动启动、一号楼一单元18层室内消火栓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1918号由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景泽苑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存在故障项目、一号楼一单元一层防排烟系统无法正常联动启动、一号楼一单元18层室内消火栓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晋城市鑫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