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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太姥山双联兄弟自行车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林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82MA30PQXW1A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太姥山镇玉池南路222-2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4〕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8月8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30PQXW1A,在位于福鼎市太姥山镇玉池南路222-224号的经营场所对外从事电动自行车及零配件销售以及维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从生产单位杰林新能源车业无锡有限公司购进2辆“欧派特”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26Z,生产日期:2022.11.30,执行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单位:杰林新能源车业无锡有限公司),进价2000元/辆,进货车辆随附产品合格证及CCC认证证书(编号:2022151119042858)。购进后,为便于销售,当事人使用店内零配件对2辆“欧派特”牌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加长,改装完成后以22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3年11月9日,我局委托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欧派特”牌电动自行车(现场抽样基数2辆,抽样数量1辆)进行抽样检验。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23年11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宁检机字01506号),报告显示“委托单位: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欧派特,规格型号:TDT126Z,生产日期:2022.11.30,执行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单位:杰林新能源车业无锡有限公司,抽样基数:2辆,抽样数量:1辆,抽样地点:该车行,检验依据:FDCCXZ 004-2023《福鼎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项目:整车质量-技术要求-配装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检验结果:65.60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尺寸限值-技术要求-鞍座长度:≤350mm-检验结果:500mm-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尺寸限值-技术要求-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175mm-检验结果:300mm-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整车质量”、“鞍座长度”、“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依据FDCCXZ 004-2023《福鼎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该报告后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报告及编号:FD2023011宁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该批次“欧派特”牌电动自行车现场无库存。 另查明,当事人于11月10日将抽样外剩余的1辆“欧派特”牌电动自行车以2200的价格售出。当事人于收到检验报告后,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提醒消费者向其退回该辆“欧派特”牌电动自行车,至案发时止未召回,且未有消费者向其反映有关该辆“欧派特”牌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情况。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不合格“欧派特”牌电动自行车售价为2200元/辆,抽样1辆虽为无偿提供非售出,仍应参照实际售出的1辆的2200元售价来计算在违法经营额内,但未获利无违法所得。故,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所得计算为2200元/辆*2辆=44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200元-2000元=200元。
警告|罚款(44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440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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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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