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州区十总和润万家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显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12MA1RQMEA60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通州区十总镇朝阳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州市监处罚〔2024〕KB221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违法产品的电热水壶(规格型号:LRW-58A 1.8L,生产日期/批号:--,生产企业:上海邻鹿电器有限公司),经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螺钉和连接项目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TD-20240910-004S-11;电热水壶(规格型号:LRW5802 1.7L,生产日期/批号:2023/09/20,生产企业:上海酷博电器有限公司),经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螺钉和连接项目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TD-20240910-004S-12。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电热水壶2.0个,销售1.0个,无库存,购进价格为49.0元/个;电热水壶2.0个,销售1.0个,无库存,购进价格为88.0元/个。共计货值274.0元,违法所得8.0元。
罚款金额274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74.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2
通州农(农药)罚〔2024〕2号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10盒;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整; 3.并处罚款5000元整,罚没款共计5090元整。
5000.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08-29
3
通州市监处罚〔2023〕0400783号
当事人在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一票通”的情况下,于2023年07月29日,从南通嘉豆园豆制品有限公司以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了2.5千克茶干。购货金额共15元。 2023年07月29日,本局委托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样基数为1.654千克的上述茶干进行抽样,并现场支付了购样费用12.9元(销售价格7.8元/千克)。 2023年08月29日, 本局收到上述茶干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09月0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23320612273544816)及检验报告(编号:SHF23G00163075)。 2023年0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茶干209克,对该批次茶干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通州市监强决字〔2023〕04-0921号)。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23320612273544816)后,主动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的措施。 截止案发,当事人以7.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2.291千克上述不合格的茶干,销售金额17.86元,剔除成本13.74元,未缴纳税款,获利4.12元,获违法所得17.86元。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
-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4
通州市监处罚〔2023〕0400590号
现查明:2022年10月29日,当事人从港闸区达源食品商行以5.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40千克兴化市天味调味食品厂生产的规格为200克/袋的粒品樂鸡精调味料。 2021年11月24日,本局委托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剩余的10袋上述鸡精调味料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6袋,并现场支付了购样费用(销售价格6.5元/袋)。 2023年6月5日, 本局收到上述鸡精调味料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标准指标:≤10000CFU/g,实测值:17000CFU/g)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23320612273536402)和《检验报告》(编号:SHF23G00079083),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鸡精调味料。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的措施。 截止案发,当事人以6.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0袋不合格鸡精调味料,销售金额65元,未缴纳税款。
罚款金额3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00.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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