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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海鸿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战海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17ECQE4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以西、北环城路以南青年城(B区)B-1【幢】1409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宽)行处罚决﹝2026﹞0401号
当事人在宽城区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宽城区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运输建筑垃圾数量较大,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第三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对照表及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长春市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04-13
2
(长宽)行处罚决﹝2025﹞0910号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渣土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依据《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和《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对照表及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渣土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从事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设工程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的,对每车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和《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对照表及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按照准运路线行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长春市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07-29
3
(长二执)行处罚决(2025)02004号
在二道区东环城路吉林省海鸿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运输车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
1、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立即遮盖篷布;2、给予警告;5、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