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郭店镇青松农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青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6MA42DT3U0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郭店乡左庄村民委员会北侧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5〕171号
2025年04月30日,我局接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当事人在网上售卖的面粉,产品信息是盗用别人的公司名称和许可证号。5月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郭店乡左庄村民委员会北侧001号的夏邑县郭店镇青松农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样品展示货架上发现其加工销售的蓝麦面、杂粮面、小麦全麦粉、荞麦面包装袋标签上印有:“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1092210943;受委托生产商;濮阳市新宏海面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大流乡谢里固村618号”等字样的内容。但当事人称有相关委托加工协议。我局随即对其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于当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展开深入调查。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有受委托生产商濮阳市新宏海面业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授权书》,并称是从淘宝平台店铺购买的资质。同时还提供了和淘宝平台店铺“tb2061716045”的联系谈话记录及通过微信账号“电商服务商淘宝SC”转账2000元购买资质的聊天记录。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夏邑县郭店镇青松农场经营者左青松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抖音店铺“夏邑县青松农场”是今年4月1日才开始经营的,主要是销售自磨面粉、鸡蛋和菌类产品。当时,因为小作坊证上不了抖音平台,平台要求必须要SC证,所以当事人就和淘宝平台店铺“tb2061716045”联系,通过微信账户“电商服务商淘宝SC”转账2000元购买了一年的授权挂靠使用资质。平台店铺为其提供了濮阳市新宏海面业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授权书》,资质使用期限从2025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当事人也不知道资质有假,就在其加工的面粉包装袋标签上印上了“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1092210943;受委托生产商;濮阳市新宏海面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大流乡谢里固村618号”的内容文字,在抖音店铺销售。直到被投诉以后,才知道自己购买和使用的资质是假的。接投诉以后,我局执法人员及时通过电话和微信同投诉方公司取得联系,公司方称是通过打假人才知道自己公司的信息被盗用的,是淘宝平台相关店铺售卖的其生产信息。我局也及时把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公司方进行了沟通。当事人青松农场也为自己的行为向公司方进行了道歉,求得对方的谅解,并且承诺这种行为以后再也不会发生。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平台店铺图片显示,其店铺自开始运营至今总销量241单,当事人称其中鸡蛋销量有142单,面粉销量99单,计99袋面粉,营业额为2400元,去掉快递等费用,利润200元 。因其为网上销售产品,样品及时更换了包装,使用了新的标签标识,就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因上抖音平台需要为由,在淘宝平台店铺购买虚假资质,在其加工销售的面粉标签上使用,属于加工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但被投诉以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及时下架相关产品,改正违法行为,求得对方谅解。按照当事人供述涉案面粉销量99单,计99袋,营业额为2400元,利润200元 。认定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经营者左青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4、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受送达的确认地址;
5、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7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以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通过淘宝平台店铺购买资质证明材料图片打印件9份,证明当事人因业务需要通过淘宝平台店铺联系购买相关资质用于其加工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50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