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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壶中福综合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文秀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0MA5MEPME5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8号8栋1-5号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6
(2024)桂0304民初1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
象山区壶中福综合经营部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5〕49号
2024年12月9日,我局接到投诉人来信反映,2024年11月19日在象山区壶中福综合经营部购买了2饼归藏陈年老白茶,产品外包装标识生产日期2008.5.19,执行标准为GB/T31751。执行标准GB/T31751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7月3日,该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晚于产品的生产日期,存在虚假内容。我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及对该店负责人马文秀询问调查,经查实,该店销售的归藏成年老白茶食品标签涉嫌存在虚假内容及食品标签标识不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2024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现场核查及对该店法人马文秀询问调查核实,该店于多年前购进涉案食品归藏陈年老白茶,因对食品标签的要求不了解,认为只要有标签就是合格产品,因此不知道涉案产品属于违法产品。且由于进货时间较久远,已无法查询上级经销商及进货销售数量。经调查,归藏陈年老白茶的进货价格为260元每饼,销售价格为340元每饼,本案货值金额680元,违法所得16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2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24950号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案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 24950 号 当事人:象山区壶中福综合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0MA5MEPME5F ;住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8号8栋1-5号门面;经营者:马文秀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办公用品、工艺品、茶具、茶叶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由: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案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产品名称:老白茶、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10年5月19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六)、(八)项的规定,是属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真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主动要求退货退款并愿意赔偿举报人损失,协商解决纠纷,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经营活动中,履行了主体责任,执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具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50304002023061467192387一份、老白茶(产品名称:老白茶、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10年5月19日)照片2张、《送货单》(编号:№5337532、日期:2023年5月20日,名称及规格:老白茶、单位:盒、数量:2、单价:360、金额:720-)一份、投诉人提供的支付凭证(交易单号:4200001874202305200605734552、支付时间:2023年5月20日15:20:01)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经营范围。 3、经营者马文秀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二份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产品名称:老白茶、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10年5月19日)的违法事实。 综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产品名称:老白茶、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10年5月19日)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8 月 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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