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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伯伦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伯伦注册资本:9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MA5UTRHY19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香蕉园村金刚坡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9
(2022)渝0106民初24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伯伦食品有限公司
林**,四川省戎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2-11-09
(2022)渝0106民初24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伯伦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戎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林**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2022-09-13
(2022)渝0106民初19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伯伦食品有限公司
余*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18
(2022)渝0106民初244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伯伦食品有限公司
林**,四川省戎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3-01-05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伯伦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戎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111号
当事人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注册成立重庆伯伦食品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食品(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法定代表人:张伯伦,经营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香蕉园村金刚坡组。2023年3月1日当事人生产“空投零食馋嘴片(调味面制品)”10件(每件/5KG),产品规格为散装称重,产品的成本价(包括原配料、产品包装、人工场地等费用)为58元/件。2023年3月3日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销售给重庆盘溪市场经销商黄明海(营业执照名称:渝北区空投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1AGLX0Y),销售单价为60元/件,销售数量为10件,该经销商再销售给被抽样单位个体户刘波。2023年5月13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个体户刘波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空投零食馋嘴片(调味面制品)”进行抽检。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A2230189466137014C)并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空投零食馋嘴片(调味面制品)”成本金额合计58元/件*10件=580元,销售单价为60元/件,销售数量为10件,货值金额合计60元/件×10件=600元,未缴税,违法所得600元。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2
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110号
(一)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生产“伯伦”牌怪味胡豆(油炸类)10件(每件6袋),共计60袋;产品规格为4.8千克/袋;产品的成本价(包括原配料、产品包装、人工场地等费用)为27.84元/袋。2023年4月22日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销售给重庆盘溪市场经销商个体工商户安代群(营业执照名称:江北区群东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L6QXXD),销售单价为28.8元/袋,销售数量为60袋,该经销商再销售给被抽样单位奉节县大周百货超市。2023年5月15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奉节县大周百货超市店里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伯伦”牌怪味胡豆(油炸类)进行抽检。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4423002735)后,于2023年6月21日向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8日向当事人出具异议申请同意结果通知书。(二)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生产“伯伦”牌素牛肉香干(调味面制品)10件(即1000袋),产品规格为90克/袋,产品的成本价(包括原配料、产品包装、人工场地等费用)为0.85元/袋。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销售给重庆市空港纵达城小食品批发市场的杨震华(营业执照名称:渝北区兰媛华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PL197J),销售单价为0.9元/袋,销售数量1000袋,该经销商再销售给了邻水县袁市镇购乐福超市。2023年5月23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邻水县袁市镇购乐福超市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素牛肉香干(调味面制品)”进行抽检。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02327006)并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提交其经销商杨震华(渝北区兰媛华食品经营部)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书说明本批次产品抽样检验项目“酸价”不合格系经销商杨震华本人存储不当导致。(三)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生产“红油馍片(调味面制品)”30袋,产品规格为86g/袋,产品的成本价(包括原配料、产品包装、人工场地等费用)1元/袋。2023年6月2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内生产的该产品进行抽检。2023年7月4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023-03SP061016)并确认,当事人在法定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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