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乐都区丰达百货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守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02MABJDFPK95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饮水路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罚字〔2024〕68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7.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丰蓝”18粒、“南孚”5号电池71粒、7号120粒;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2
〔乐〕市监罚﹝2024﹞41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丰蓝”18粒、“南孚”5号电池71粒、7号120粒;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