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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镇中育金凤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金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1MA161QG10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黄河镇中育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不罚〔2025〕41号
经过调查,当事人黄河镇中育金凤商店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8袋尝食乐香辣味鱼皮,4袋游世佳族唱片面包,2袋游世佳族巧克力面包超出保质期,在超出保质期后未售出过给其他人,当事人共购进10袋尝食乐香辣味鱼皮,5袋游世佳族唱片面包,5袋游世佳族巧克力面包。尝食乐香辣味鱼皮的购进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游世佳族唱片面包的购进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游世佳族巧克力面包的购进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8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5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李宪春、周文龙到黄河镇中育金凤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商店销售的尝食乐香辣味鱼皮8袋,游世佳族唱片面包4袋,游世佳族巧克力面包2袋已经超出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应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5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00元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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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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