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朱帆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BEGL08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竟陵华西农商城33A幢109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6月7日经本局核准成立,在天门市竟陵华西农商城33A幢109铺从事鲜水产品批发兼零售经营活动。
2025年9月23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给厦门市湖里区曾号水产摊的“黄鳝”进行了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MJHY-1774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不合格食品线索的函》(厦湖市监移字〔2026〕第500212501号)后,于202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核查,2025年9月,当事人从湖北省仙桃市一养殖户处一以29元/千克的价格,购进10千克,购货金额290元。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复印件之日前,该批“黄鳝”10千克,当事人以60元/千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黄鳝”时,未向供货商索要水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销售上述不合格水产品货值金额合计600元,违法所得6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1000元。两项合计16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