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刘帅麻辣烫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丽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D1TNX10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长明街北新华路西学府名苑(锦绣花园1号楼)零单元11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3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于2023年11月22日从哈尔滨刘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6袋湿面条,进价50元/袋,与其它菜品一起作为麻辣烫的食材,麻辣烫售价16元/斤,无法计算货值金额。至案发当日还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5月24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刘帅麻辣烫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制造商为哈尔滨市乔何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保质期为冷冻贮存120天,共6袋的湿面条已过期的事实。
证据二:有2024年05月27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刘帅麻辣烫店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制造商为哈尔滨市乔何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保质期为冷冻贮存120天,共6袋的湿面条已过期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呼玛县刘帅麻辣烫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王丽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五:有现场检查图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