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史五再生资源回收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维东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2MACHY0YF9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10委红军街143号楼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向阳市监处罚〔2025〕17号
2025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鹤岗市史五再生资源回收站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TCS-300型电子台秤最大称量:300kg,最小称量:2kg,检定(实际)分度值:100g,出厂编号:2588275,制造日期:2025.9,生产厂家为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非自动衡器(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强检范围及说明为“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未依法进行强制性检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向阳市监责改〔2025〕 29号),责令其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限其在2025年11月18日前改正,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鹤向阳市监询通〔2025〕 27号),告知其于2025年11月17日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法人史维东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其涉嫌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事实:
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鹤岗市史五再生资源回收站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2025年11月18日去该店复查时,当事人已送检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并取得计量器具的检验合格证。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上缴财政。
2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阳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