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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莽哥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6HM4K36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飞天路香榭后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21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2022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②该店有12名从业人员,有4名无健康证明;③该店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④厨房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冰箱生熟未分;⑤消毒柜放置擦餐具的毛巾,随意放置; 2.送达回证1份,证明2023年1月13日,我局将检验报告SC22520000690230148、责令改正通知书仁市监责[2022]46-2号书面送达当事人; 3.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在2022年1月13日我局对该单位自消毒餐饮具(筷子)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仁市监责改[2022]46-2号); 4.检验报告1份,证明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该餐饮店的自消毒餐饮具(茶杯)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现场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该店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②该店有两个消毒柜,且正常运转;③有一名员工无健康证;④将检验报告NO:FHN20230728958,PHN20230728960送达至该店,并告知抽检相关事宜,该店法人代表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书上签字; 6.责令改正通知书(仁市监责改〔2023〕46-56号)1份,证明我局对该餐饮店餐饮具(饭碗、杯子)抽检不合格,1人未持健康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7.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2023年8月4日将检验报告:NOFHN20230728960/FHN20230728958,不合格结果通知书SBJ23520000566231942/SBJ23520000566231940,责令改正通知书(仁市监责改[2023]46-56号)书面送达当事人; 8.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仁怀市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已经将行政相对人(高飞)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了告知; 9.高飞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高飞是仁怀市莽哥火锅店的法人代表;②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该餐饮店第一次抽检不合格后,针对2022年1月13日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仁市监责[2022]1-13号), 该餐饮店增设了一台消毒柜,碗筷清洗后用热水烫过再放入消毒柜;③2023年6月30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该单位进行第二次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单位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是因为该店只有一名洗碗工人,在我局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店又增加一名洗碗工人,确保餐饮具清洗消毒到位。 10.仁怀市莽哥火锅店检验报告2份,证明2023年6月30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该餐饮店的自
罚款0.51万元#
51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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