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上客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帮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7MA60BY1A9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村89号2幢一层10号至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0
(2022)渝0107民初1879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九龙坡区上客超市
罗**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7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农贸市场的流动摊贩处购进了一批铁杆山药,数量:15斤,单价5.2元/斤,合计:15斤5.2元/斤=78元。2025年10月8日,当事人销售了0.725斤铁杆山药给消费者,单价6.48元/斤,金额4.7元;2025年10月9日,销售13.22斤铁杆山药给抽检单位,单价6.48元/斤,金额85.7元。合计销售了0.725斤+13.22斤=13.945斤,4.7元+85.7元=90.4元,其余损耗了。2025年11月9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出召回通知书,向消费者召回不合格产品,因时间太久,没有消费者将不合格产品退回。故货值金额6.48元/斤15斤=97.2元,违法所得90.4元。上述批次铁杆山药由于销售量较少,没有达到起征点,故未缴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4元; 2、罚款500元。
5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2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7日从重庆市星雨纸杯厂购进了14包规格型号为50个/包的金箔纸杯,规格:250ml50只,产品执行标准:GB/T27590,生产日期:2024年1月5日,生产厂家:重庆市星雨纸杯厂,单价6元,共计84元;当事人在2024年2月13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累计销售上述产品10包,单价9元/包,共计90元,剩余4包于2024年9月20日全部退回给厂家,故货值为14元9包=126元,违法所得为10(9-6)=3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纸杯未缴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50元
25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