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春红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伟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02MA6KXC1U0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振兴社区新机场路1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15日在去哪儿等相关网络平台有3个房型采用价格比较进行销售,标注的被比较价(划线价)分别为:大床房744元/晚;商务大床房803元/晚;商务双床房921元/晚,实际成交价根据不同的折扣显示不同的价格。根据执法人员调取酒店前七日内(2026年2月8日至2月14日)的实际成交价格显示:该酒店大床房最低成交价格为247元/晚;商务大床房最低成交价格为411.74元/晚;商务双床房最低成交价格为465元/晚。上述事实证明该酒店被比较价(划线价)高于当事人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经核实确认雅高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马从华提交的酒店结账单交易数据,当事人在2026年2月15日共成交大床房6间,商务大床房18间,商务双床房12间。因当事人成交的客房销售渠道、销售价格不同,且当事人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应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无法确定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