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爱默隆生鲜连锁有限公司镇海合生国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翠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316805964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镇海区庄市街道逸夫路1111弄79号、81号、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4﹞38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从宁波奉化方桥许琛蔬菜经营部购入了6.58kg山药,进价为9.2元/kg,共60.5元。2024年5月14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待售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样,共抽取3.05kg样品(含备样1.5kg)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按19.96元/kg支付买样费60.88元。2024年6月17日,本局收到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4*****570101009C”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为0.696mg/kg,标准要求为≤0.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判定为不合格。至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时,这批山药以平均售价19.67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包含抽样数量3.05kg)。当事人共计货值60.88元,获利32.82元。并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山药时索要了进货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宁波市产品食品农产品检测分院快速检验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2.82元,并处罚款2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2.82元,并处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4-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