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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旭日雅迪专卖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凌旭注册资本:0.0001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31230MA4LR4H93X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4〕94号
经查,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开展有奖销售未建立档案的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至9月1日期间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沙银行广场开展促销活动,活动期间开展了现金红包墙抽奖活动,现金红包墙共设置40个红包,分别为68元红包(27个)、108元红包(10个)、288元红包(2个)、1000元红包(1个)四个等级奖项,奖金总额4492元。活动期间共计被顾客抽取了11个红包,其中68元红包5个,108元红包5个,288元红包1个。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能提供有奖销售活动相关的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资料。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市监责改〔2024〕1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前对开展有奖销售未建立档案的行为进行整改。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善有奖销售活动建案资料,仅只能提供获奖人员名单备查。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2
通市监处罚【2023】70号
2023年7月18日17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通道侗族自治县旭日雅迪专卖店行进行执法检查,该店内有通道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旭日雅迪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LR4H93X;经营者:石凌旭;注册日期:2011年08月08日;经营范围: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及维修服务(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来到通道侗族自治县旭日雅迪专卖店二楼仓库,在仓库内发现2辆待销电动自行车(实际产品)分别与对应的产品合格证不符:产品名称: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R2889Z:;整车编号:779422322043269;生产企业名称: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佛冈县龙山镇官路唇村;产品合格证编号:A11G533ZG83000802;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504757;CCC版本编号:02;CCC证书发证日期:2023年05月23日;制造日期:2023年06月18日。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产品合格证的车辆总体信息、产品合格证参数、车辆外型图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实际产品)未安装脚踏板,座椅加长,车辆外形与产品合格证外型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于2023年7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2023年06月份从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进购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与供货方是现金交易,且提供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产品证明。根据该店负责人所述,当事人共购进该批电动自行车2辆,购进价格是(含电池)2000一台,销售价格是(含电池)2480一台,货值金额为4960元。到立案时均未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检查当日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改,使其与合格证上图片一致。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版)》,电动自行车是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需要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当事人上述2辆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际产品)分别与对应的产品合格证不符,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脚踏板、座椅加长、实际产品与产品合格证外型图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责令改正,处罚款3500元
3500.00元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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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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