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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薛娟顺综合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22MA6XPP9E4N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池阳街中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烟处﹝2023﹞第48号
2023年05月10日15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池阳街王仓巷南口“三原薛娟烟酒经销部”,发现当事人薛娟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后面的库房中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延安(细支圣地河谷)1.0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0条,兰州(中支飞天花径)1.0条,延安(红韵)3.0条,共计4个品种,6条卷烟,经勘验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将以上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三原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三烟存通字[2023]第23069号)现场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薛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为当事人把收购的卷烟放在店里准备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薛娟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当事人薛娟的违法进货总额为188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总货值1880.00元的7%罚款,计人民币131.60元;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全部予以返还。
131.60元
三原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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