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隆兴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宇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A7F6BXXN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东盟大道和崇文路交叉口西南侧(溯禾·公园学府)2#1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4]3012号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在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东盟大道和崇文路交叉口西南侧(溯禾·公园学府)2#136号的崇左市江州区隆兴百货超市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至2024年1月8日止购进真龙(轩云)等烟草制品6个品种,违法经营总额共计870元,已经销售出烟草制品营业额为82元,获违法所得6元,被查扣共5.4条。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期间没有上缴国家规定的任何税费,另查实,就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江市监处罚〔2023〕3093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宇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方以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具有适格的市场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2.经营者王宇燕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方以国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委托方以国处理本案相关事宜。二、2024年1月8日《现场笔录》1份、2024年2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8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江市监处罚〔2023〕3093号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现场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查获涉案卷烟6个品种共计5.4条,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验,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江市监先登〔2024〕3401号);未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其他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和损失;2.当事人承认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8日,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在此期间共购进真龙(轩云)等烟草制品6个品种,违法经营总额共计870元,已经销售出烟草制品营业额为82元,获违法所得6元,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缴纳过任何税费的事实;3.当事人曾经有过无证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同类违法行为,被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江市监处罚〔2023〕3093号)。4.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现场对涉案卷烟清点后装箱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制。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江市监先登〔2024〕3401号)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3401号)1份。证明以下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的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强制措施文书。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烟草局对涉案的卷烟核对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12元。
罚款0.029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06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94.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2
江市监处罚[2023]3093号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14日始在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东盟大道和崇文路交叉口西南侧(溯禾·公园学府)2#136号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至2023年10月19日止购进金圣(青瓷)等烟草制品11个品种,违法经营总额共计2069元,已经销售出烟草制品营业额为146元,获违法所得41.85元,被查扣共8条。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上缴过国家规定的税费,也没有其他有关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宇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方以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具有适格的市场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2.经营者王宇燕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方以国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委托方以国处理本案相关事宜;二、2023年10月19日《现场笔录》1份、2023年11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现场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查获涉案卷烟11个品种共计8条,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验,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江市监先登〔2023〕6030号);未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其他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和损失;2.当事人承认从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10月19日,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在此期间共购进金圣(青瓷)等烟草制品11个品种,违法经营总额共计2069元,已经销售出烟草制品营业额为146元,获违法所得41.85元,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缴纳过任何税费的事实;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期间未被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过的事实;3.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现场对涉案卷烟清点后装箱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制;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江市监先登〔2023〕6030号)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6030号)1份。证明以下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的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强制措施文书;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烟草局对涉案的卷烟核对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92.00元。
罚款0.0458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418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458.15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