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继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82692641668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东安街(原农贸城)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1
(2021)辽1282民初29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
辽宁豪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密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核查,当事人2023年11月2日从密山市智坤乳品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完达山特价奶(完达山®艾菲娅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乳)”,购进时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索要并保存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购进数量12瓶,购进价格9.4元/瓶,生产日期:2023 06 02,保质期:六个月,2023年12月1日前销售6瓶,销售价格9.9元/瓶,其余6瓶销售价格为的9.9元3瓶,成本9.4元×6瓶=56.4元,货值金额9.9×2组(共6瓶)=19.8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登记事项;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取得经营食品的合法凭证;
3.马继玲、王冬梅、于润洪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各1页,证明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经营者、营运经理、食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有效期限等情况;
4.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页及所附附件5页,证明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案件来源;
5.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现场检查的情况;
6.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营运经理王冬梅的情况;
7.授权委托书1页(提供人:王冬梅),证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关系、代理权限、期限等情况;
8.供货商密山市智坤乳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产品检验报告单》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材料;
9.密山市智坤乳品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购货凭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索取并留存了购货凭证;
10.《家家乐超市商品验收单》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2
密市监处罚〔2023〕84号
2023年9月5日当事人从密山市密山镇孟丽活鱼批发行购进上述野生鲫鱼3.9kg,购进价格24元/kg,销售数量3.9kg(含抽样数量3.296kg),销售价格30元/kg,成本94元,货值金额117元,违法所得23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野生鲫鱼时索取并留存了购货凭证、供货商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的检验报告,但供货商截至目前尚未提供,因此不知道上述野生鲫鱼恩诺沙星超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登记事项;
2.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取得经营食品的合法凭证;
3.马继玲、王冬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营运经理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有效期限等情况;
4.授权委托书1页(提供人:王冬梅),证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关系、代理权限、期限等情况;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页、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11页,证明上述野生鲫鱼的抽样信息;
6.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野生鲫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含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页、《送达回证》1页, 证明对上述野生鲫鱼的抽样结果、当事人复检权利的告知及送达;
8.购货凭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野生鲫鱼索取并留存了购货凭证;
9.《家家乐超市商品验收单》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野生鲫鱼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
10.密山市密山镇孟丽活鱼批发行《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野生鲫鱼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张贴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对上述野生鲫鱼发布了召回信息;
12.召回情况说明1页,证明上述野生鲫鱼召回数量为零、及未召回原因;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3元。
-元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