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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肥药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银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J4K3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周执罚决字﹝2024﹞第000032号
当事人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肥药站于2024年3月25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5组实施了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捌元整(¥98.00);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4.限制从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捌元整(¥98.00);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1%甲维盐微乳剂:47瓶;(2)50克/升虱螨脲乳油:6包;(3)9%甲维·茚虫威悬浮剂:22包;(4)90%敌百虫原药:10包;(5)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50包;(6)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4包;(7)40%炔螨特乳油:4瓶;;4、李银荣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5000.00元
海宁市周王庙镇人民政府
2024-07-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