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沈洋镇鸿顺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连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2MA148HNQ1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梨树县沈洋镇西街道北农贸市场东向西数第一门市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梨市监处罚〔2023〕64号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啤酒、饮料、矿泉水、各种奶类、面包及各种品牌榨菜,2023年6月29日举报人共支付13元在当事人处购买2袋备得福系列榨菜(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1瓶饮料和1捆香肠,当事人经营备得福系列榨菜的销售单价是每袋0.5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备得福系列榨菜的购进日期是2022年9月21日,数量是1件(200袋),购进价钱是70元/件,备得福系列榨菜的购进单价是每袋0.35元,因为核查现场本局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没有发现举报人购买备得福系列榨菜(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因当事人也记不清2022年9月21日购进该批次备得福系列榨菜具体销售时间,所以本案的货值金额应以2023年6月29日举报人购买2袋备得福系列榨菜计算,固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元,违法所得0.3元。
举报人于2023年6月29日在梨树县沈洋镇鸿顺副食商店购买备得福系列麻油榨菜(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0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6日到梨树县沈洋镇鸿顺副食商店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购买的备得福系列麻油榨菜(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0克),经主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7月19日针对举报人举报的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举报人于2023年6月29日8时46分购买的备得福系列麻油榨菜(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及举报人付款截图、收款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把举报人向本局提供在其商店购买商品及扫二维码付款给鸿顺商店微信截图(2张)出示给当事人,经当事人确认举报人于2023年6月29日8时46分在该商店购买备得福系列麻油榨菜情况属实,当事人提供该批次备得福系列麻油榨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的营业执照。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啤酒、饮料、矿泉水、各种奶类、面包及各种品牌榨菜,2023年6月29日举报人共支付13元在当事人处购买2袋备得福系列榨菜(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1瓶饮料和1捆香肠,当事人经营备得福系列榨菜的销售单价是每袋0.5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备得福系列榨菜的购进日期是2022年9月21日,数量是1件(200袋),购进价钱是70元/件,备得福系列榨菜的购进单价是每袋0.35元,因为核查现场本局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没有发现举报人购买备得福系列榨菜(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因当事人也记不清2022年9月21日购进该批次备得福系列榨菜具体销售时间,所以本案的货值金额应以2023年6月29日举报人购买2袋备得福系列榨菜计算,固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元,违法所得0.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00.00元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