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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味千成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富敏注册资本:8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BT7JL58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9
(2024)渝0108民初5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味千成食品有限公司
袁*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1
(2024)渝0108民初5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味千成食品有限公司
南岸区铁脑壳串串店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031号
经查, (案件事实)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0 。
2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2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SC11150010850145),从事食品生产,有效期至2028年1月3日。麻辣凤筋经查,2025年当事人共计生产4个批次的麻辣凤筋,分别是20250210、20250313、20250601、20250623,上述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外包装配料表存在的问题:投诉举报人提供的麻辣凤筋外包装显示的配料为:鸡脚筋、水、辣椒面、味精、食用盐、白砂糖、食品添加剂(辣椒红、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乙基麦芽酚、脱氢乙酸钠、双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葡萄糖--内脂),当事人提供的麻辣凤筋的配料记录中的配料为:凤筋、水、辣椒面、味精、糖、盐、奥尔良腌粉、红花椒面、D-异抗坏血酸钠、复配水分保持剂bs01、辣椒红150E,其中复配水分保持剂bs01的成分有:磷酸三钾、磷酸三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碳酸钠、碳酸氢钠、六偏磷酸钠,奥尔良腌粉的配料有:白砂糖、食用盐、辣椒粉、味精、大蒜粉、洋葱粉、香辛料类、辣椒红、三聚磷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料,当事人生产的麻辣凤筋使用的配料与外包装配料不一致,经当事人陈述,由于2025年不再使用脱氢乙酸钠就更换了配料,而外包装没有更换,出现实际配料与产品外包装配料不一致的情况。配料中有脱氢乙酸钠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时,均未发现库房中有脱氢乙酸钠,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四批次产品的配料记录中亦无脱氢乙酸钠,同时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将生产日期为20250210的麻辣凤筋送至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中不含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综上,无证据表明当事人2025年生产的麻辣凤筋中含脱氢乙酸钠。3、生产日期为20250601的麻辣凤筋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的问题:当事人2025年6月1日生产的麻辣凤筋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为2.8g、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为4%,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GB28050-2011)附录A,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A.1):NRV%=(x/NRV)*100%,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NRV)为300g,根据公示计算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2.8g/300g)*100%=0.93%,考虑修约间隔应标注1%,而营养标签中标示的的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应该为4%。据当事人陈述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的麻辣凤筋(生产日期20250210、20250313、20250601、20250623)使用的配料与外包装标签中的配料不一致、生产日期为20250601的麻辣凤筋外包装中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与实际不符、20250308生产的的霸王猪天梯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和钠的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与实际不符;20250730生产的齐鲜丰牌麻辣郡花营养成分表中钠的营养素参考值与实际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6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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