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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贝斯特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林星注册资本:12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753410370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新街镇厉均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02
(2019)鄂13民终541号
劳动争议
王**
湖北贝斯特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3-14
(2019)鄂1321民初450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王**
湖北贝斯特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30
2019-08-12
(2019)鄂13民终541号
劳动争议
王**、湖北贝斯特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81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已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之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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