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小凤电动自行车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仁荣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11MAEM8PMQ7Q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和龙龙陂街33号之二101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3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日购进3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S2380Z)用于销售,购进价为XX元/辆。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将其中一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S2380Z,整车编码:329722501125030)加装了尾座用于销售,至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电动自行车已售出,销售价为XX元/辆。经查证,加装了尾座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上车辆简图不一致。按销售价计算,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XX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00元。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99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99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99.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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