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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军辉注册资本:7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352300357C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王村镇山阳村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5)陕0524民初21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
合阳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1
(2024)陕05民终221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
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荣天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1-17
(2020)陕0524民初22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
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
合阳县人民法院
4
2020-1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
合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7-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20
2024-11-04
(2024)陕05民终221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与荣天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2-17
2024-06-06
(2024)陕0524民初17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荣天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15226.92元
民事案件
3
2025-02-14
2024-10-29
(2024)陕05民终237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12-28
2023-12-08
(2023)陕0524财保20号
财产保全
荣天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3289908.92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2-08-18
2022-07-19
(2022)陕0113民初14483号
委托合同纠纷
西安铭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5-09
2022-03-28
(2022)陕0524民初416号
合同纠纷
陕西汇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79836.46元
民事案件
7
2021-09-30
2021-09-06
(2021)陕0524民初26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5293736.7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9-30
2021-09-23
(2021)陕0524民初217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驰之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550823.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23
2020-11-30
(2020)陕0524民初22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1-27
2020-10-30
(2020)陕0524民初3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渭南)煤监管罚﹝2025﹞118018号、陕(渭南)煤监管罚﹝2025﹞118018—1号、陕(渭南)煤监管罚﹝2025﹞118018—2号
2025年9月24日至25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2025年9月24日,3503皮带巷工作面激光甲烷2-T1传感器超限报警2次,开始时间:14时02分,最大持续时长14分38秒,最大值2.65%。经现场核查原因为:运输区在运输综掘机箱体过程中因现场管理不到位,车辆碰撞造成第9节风筒脱节,导致3503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2.三采区辅运上山巷道内有一辆矿车一侧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3.矿井掘进三队在三采区辅运上山起吊综掘机箱体期间,违反《3511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综掘机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使用2个手拉葫芦进行起吊。
分别1.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运输区副区长张超处一千元的罚款;2.处三万元的罚款;3.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掘进三队副队长位玉峰处一千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警告。
123000.00元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04
2
陕煤安监四罚﹝2025﹞2024-1号
1.矿井开采自燃煤层,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2025年8月1日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显示现开采的4#煤、5#煤自燃倾向性为Ⅱ类自燃(2020年9月5日煤层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显示4#、5#煤自燃倾向性为Ⅲ类不易自燃),至检查时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井下现场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2.矿井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2月4日将井下CT502充填工作面掘进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3.2025年9月1日现场检查发现,当日早班瓦检员郭魏对CT502综采工作面联巷高顶处3次瓦斯检查的时间分别为8时50分、12时56分、13时5分,与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制度》两次瓦斯检查时间间隔为2-3小时的要求不符;4.矿井于CT502综采工作面皮带巷5号钻场疏放CT501采空区积水,放水管内水流未满管,风流经放水管与采空区连通;5.矿井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矿井提供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43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显示其已完成井下调度绞车接力运输的改造工作。2025年9月1日入井检查时,矿井CT502综采工作面回风联巷处仍有1部调度绞车在用;6.三采区回风巷设计巷宽5m、巷高3.6m,现场检查时,HL5导线点前约20-40m区域巷道底鼓,高度约为2m。3505轨道巷与三区回风巷交叉口前约10m处巷道帮部煤壁破碎片帮,未采取巷道维修措施;7.矿井四采辅运下山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安装的烟雾传感器未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调校、测试。现场检查时,用烟雾喷剂测试该烟雾传感器,烟雾传感器一直处于报警状态;8.现场检查时,四采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一名工人穿化纤衣服;9.矿井未每季度对1505综采工作面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现场检查发现1505综采工作面皮带巷钻场位置1台灭火器压力表显示黄色超压状态。1505综采工作面皮带巷二部带式输送机处消防沙内混入了较多碎煤,3503皮带输送机巷掘进工作面2台灭火器压力表显示红色欠压状态。四采辅运下山带式输送机机头处的灭火沙箱中仅上部有厚约0.1m砂子,下部被杂物、煤碴填充;10.1505综采工作面3#、35#、41#、76#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2.7MPa、0.6MPa、0.6MPa、12.9MPa,不满足《1505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应低于25.2MPa的要求。CT502综采工作面106至109#液压支架移架后未按《CT5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要求将护帮板支设到位;11.检查时发现1503回风联巷35#密闭墙封闭不良,出现裂缝,墙内氧气浓度13%,墙内温度26.2℃,矿井未及时对密闭墙进行维修维护;12.1505综采工作面安装的供水管路三通阀门设置在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未设置过桥;13.矿井未对四采辅运下山掘进工作面自救器补给站每日巡检一次;14.1505综采工作面轨道巷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650m处缺少托绳轮,钢丝绳与轨枕摩擦,未及时检查维护。四采辅运下山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被煤泥堵塞,无法有效监测粉尘浓度,未及时检查维护。1505综采工作面20#、26#液压支架护帮板损坏,未及时维修处理;15.四采回风下山巷道800m处采用锚杆、锚索支护,两帮变形量大,顶板破碎形成网兜,网兜最凸出处约0.4m,未加强支护;16.四采辅运下山掘进工作面喷浆作业未按照《四采辅运下山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要求使用潮(湿)拌料的方法喷浆。四采辅运下山掘进工作面设置的自动隔爆装置未按照《四采区辅助运输下山掘进作业规程》要求成对反向安装。四采回风下山瓦斯抽采硐室共布置12个瓦斯抽采钻孔,编号与《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四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一致,现场牌板显示6号、7号钻孔设计孔深80m,两孔实际施工50m、30m。查看1505综采工作面轨道巷本煤层钻孔施工记录,编号6-2的钻孔未封孔,编号为补6、补7、补8的钻孔施工深度分别为62m、65m、63m,均不满足《1505综采工作面轨道巷瓦斯抽采设计》的钻孔深度120m的要求;17.3503带式输送机巷掘进工作面回风联巷底板煤尘堆积约30mm,未及时清扫、冲洗。
1.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日,尽快完成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的编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2.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日,全面梳理用工形式,杜绝违规发包采掘工程,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4.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5.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6.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7.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8.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9.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0.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4.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5.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1277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9-25
3
陕(渭南)煤安罚﹝2025﹞118005号、陕(渭南)煤安罚﹝2025﹞118005—1号、陕(渭南)煤安罚﹝2025﹞118005—2号、陕(渭南)煤安罚﹝2025﹞118005—3号
2025年5月14日至15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矿井应急物资仓库中存放的消防水带中,太洋品牌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龙润品牌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北极狐品牌无生产日期,属过期产品等8条问题
分别1.处二万元的罚款;2.处三万元的罚款;3.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机电动力部部长杨永平处一千元的罚款;4.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通防队队长李选军处一千元的罚款;5.处三万元的罚款;6.处三万元的罚款;7.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生产技术部副部长杨凯处一千元的罚款;8.处三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叁仟元整(¥203,000.00)、警告。
254000.00元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09-09
4
陕煤安监四罚﹝2025﹞2016-1号
1.矿井使用的粉尘传感器自投用以来未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调校;2.CT502综采工作面工作面运输顺槽中部底鼓严重,导致皮带倾斜跑偏,未及时处理;3.矿井未按照《3505工作面封闭后采空区灌注液态CO2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由厂家专业人员灌注液态CO2,而是由矿方人员自行操作灌注液态CO2,也未按措施要求在3505皮带巷密闭墙外悬挂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四采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喷浆滞后迎头超过400m,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喷浆滞后迎头不超过200m的要求;4.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全面,审批不严格。《3505工作面封闭后采空区灌注液态CO2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为矿方自行拼凑编制,缺乏专业性科学性,未明确灌注完成时间及效果评判标准,也无厂家制定的专业灌注液态CO2技术方案,闭墙内指标性气体照搬照抄《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九条内容,无法指导现场作业;5.3503带式输送机回风联巷掘进工作面迎头顶板煤体冒落,揭露4#煤顶板,矿井根据地质变化,由沿固定坡度掘进变为沿4#煤顶板掘进,《3503带式输送机回风联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出现变化后如何进行支护,也未重新编制措施;6.1505综采工作面皮带巷距工作面200米范围的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巷道受矿压影响收敛变形、底鼓,未及时维护;7.矿井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CT502综采工作面机尾帮部注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时,未按照《CT502综采工作面注高分子材料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将剩余的A、B高分子材料及时进行回收,2名工人倒在皮带浮煤上,造成A、B高分子材料化学反应产生一氧化碳,而导致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8.南翼辅运大巷约300m处、1505综采工作面轨道巷距巷口约500m处各有10m左右轨道出现高低道现象,两股轨道偏差大于15mm;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存在多处错误。断电控制图中3503带式输送机回风联巷掘进工作面的T1、T2甲烷传感器标注成1509回撤面,分站编号及安装位置、分站电源全部标注错误。断电控制图中四采回风下山的无极绳绞车、测风站、水仓处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与实际设置不一致。四采皮带下山、四采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均安装2套局部通风机,矿井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中两掘进工作面均仅绘制1套局部通风机;10.1505综采工作面轨道巷700-900m段未安装隔爆水袋棚;11.矿井未对1501采煤工作面、1503采煤工作面老空积水水压、水量、水温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12.矿井未对设备进行及时维修维护。现场检查时1505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存在底带多处跑偏摩擦托架、皮带架底部积煤摩擦底托辊;3509联络巷带式输送机皮带上有煤未拉空,皮带严重跑偏,底皮带下有大量煤块,与下皮带摩擦。辅运大巷电机车中部车厢内安全锁无法使用。1505综采工作面83#液压支架右立柱漏液,23#液压支架压力表显示数据为0.4Mpa,未及时维修。四采辅运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被煤泥掩埋,未及时清理维护。四采皮带下山掘进工作面临时排水点挂潜水泵的手拉葫芦钩头、中央水泵房2#吸水井处吊挂潜水泵的手拉葫芦钩头无防脱销装置,CT502综采工作面16#液压支架处使用的手拉葫芦防脱钩装置失效。中央水泵房2#多级离心泵处安设的水位传感器显示为0,与实际水位不符。CT502综采工作面桥转机头压风自救装置风管弯折破损漏风,未及时维护;13.16台便携式多参数气体检测报警仪(CD4)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14.四采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1台备用局部通风机未安装消音器。四采辅运下山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机载临时支护装置用铁链(铁丝)绑扎,无法使用。1505综采工作面轨道巷、CT502综采工作面皮带巷安设的3组自动隔爆装置为单向安设,与装置说明说内“当爆炸冲击波及火焰扩散方向不确定时,须安装成对的、安装方向相反的煤矿井下自动隔爆装置”的要求不符;15.CT502综采工作面工作面20#液压支架初撑力为10MPa,不满足《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CT5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要求的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应低于25.2MPa的规定;16.1505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喷雾装置损坏,无法喷水,外喷雾装置有一个喷口堵塞,一个喷口喷水呈柱状;17.1505综采工作面个别顶板离层监测装置不起作用,1505综采工作面皮带巷007号顶板离层仪显示深基点1mm(初始安装数值0mm)、浅基点0mm(初始安装数值0mm);CT502轨道巷7#顶板离层仪牌板深基点、浅基点观测值均为0,与现场实际变化量不符;18.三采辅运巷安装的主要隔爆棚为集中式水袋棚
1.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2.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3.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4.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5.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6.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7.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8.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9.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10.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11.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12.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13.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14.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15.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16.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17.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18.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6-27
5
陕煤安监四罚﹝2025﹞2002-1号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不能监测真实数据。(1)2025年2月14日八点班9时41分许,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片帮冒顶导致瓦斯异常涌出:①该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于09:41:34监测瓦斯浓度超限并持续1分钟2秒、超限浓度最大值1.23%,而回风流甲烷传感器T2于09:53:54监测瓦斯浓度超限并持续27分钟45秒、超限浓度最大值3.21%;②经澄合矿业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现场探察,13时10分、15时57分检测该工作面迎头瓦斯浓度分别为0.38%、0.38%,而安全监控系统采集该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对应时段监测的瓦斯浓度一直为0.0%;③经检查组现场核查,该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T2监测瓦斯浓度为0.17%,在同时点由当班瓦检员、澄合矿业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指战员现场实测该甲烷传感器T2进气口位置瓦斯浓度为0.30%。(2)抽查煤矿通风瓦斯日分析报告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2025年2月10日零点班、八点班、四点班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均因垮帮导致瓦斯涌出异常,该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监测瓦斯突变波动最大值分别为0.36%、0.32%、0.79%,而对应时段的甲烷传感器T2监测瓦斯浓度一直为0.0%。(3)经检查组会同煤矿企业现场核查,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及巷道瓦斯涌出来源主要为掘进落煤解析瓦斯,该工作面2月10日、14日片帮冒顶后瓦斯异常涌出时,甲烷传感器T1、T2监测的瓦斯浓度未反映真实数据。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2.矿井2024年8月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目前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超过7.28m³/min,已达到高瓦斯矿井标准,未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查阅矿井2月10日至2月13日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上隅角2-T2甲烷传感器监测记录及工作面配风量,2月10日上隅角瓦斯浓度最大值0.79%,工作面配风量风量922m3/min,掘进工作面最大风排瓦斯量为7.28m3/min,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4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3.2月14日现场检查时,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2-T2甲烷传感器显示值为0.17%,现场实测为0.3%,矿井未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且未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1之规定;4.三采辅运巷无极绳机头车场处停放的3个平板车未安装碰头;四采回风巷存放的2个矿车两端碰头磨损严重,突出长度不足100mm;CT502综采工作面皮带巷联络巷车场内存放的3个矿车碰头磨损严重,突出长度不足100mm、2个平板车未安装碰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5.3505综采工作面1#、2#液压支架处使用单体辅助推动刮板运输机机头,未按照《350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使用支架推移连杆推动刮板运输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6.四采回风巷、四采皮带巷及四采辅运巷掘进工作面出口未安设正对出口人员及回风侧传感器的工业视频;查看矿井2025年2月14日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业视频,安装的两路工业视频均朝向迎头外侧,未正对迎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陕西省煤矿工业视频安装使用规范》第四条之规定;7.瓦检员未按照《瓦斯检查工操作规程》进行瓦斯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班瓦检员韩晓强在3509皮带巷1300m处高冒区使用光干涉瓦斯检定器进行现场实测时,手举胶管高2米处进行检测,未使用探杖对高冒区(高约4.5m)进行检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8.3505综采工作面74#液压支架无护帮板、131#液压支架缺少二级护帮板,未维修处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9.3505综采工作面69#液压支架支撑力显示59.6MPa,超过安全阀保护压力45MP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10.CT502综采工作面皮带巷联络巷车场小绞车钢丝绳锈蚀,未根据巷道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11.CT502综采工作面皮带巷距切眼670m处顶板支护锚杆上挂有起吊用的倒链。违反《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4.4.4.5之规定;12.2月14日矿井四采皮带巷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撤人命令发出后,职工翟云鹏、李长安、康永江在撤离升井过程中,四采区皮带800m处49号分站漏读三人人员定位标识卡信息,导致人员定位信息滞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13.CT502综采工作面突水监测预警系统传感器现场安设距离为60-130m,未按《山阳煤矿CT502工作面突水预警监测系统施工设计方案》规定的60m间距安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4.煤矿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煤层厚度异常增厚,瓦斯涌出量显著增加,未综合分析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煤层埋深等对瓦斯赋存的影响,实施地质预测、预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15.煤矿未结合四采皮带巷瓦斯涌出量增大的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未查清四采区内煤层厚度和变化规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瓦斯参数及瓦斯赋存状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16.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不正常,2月14日早班员工杨双全定位卡无电未能监测出来,仍能正常入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17.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迎头5m范围巷帮未按照《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紧跟迎头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18.矿井将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施工项目发包给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未与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19.四采皮带下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前未编制地质说明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0.矿井未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2月14日11点40分左右,瓦检员杨磊未携带定位卡入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1.检查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2月10日至2月13日上隅角瓦斯浓度多次由0%增大到0.3%,最大值0.79%,矿方未分析原因并制定预防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22.矿井1月10日、20日在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同一地点先后施工2轮抽放钻孔(10个钻孔)均未按照《四采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23.CT502皮带巷采空区积水探查疏放工程未按《CT502皮带巷采空区积水探查疏放工程设计》要求对不少于设计钻孔数30%进行测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1.对煤矿责令停产整顿5日,并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对煤矿处一百二十万元罚款(¥1,20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3.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4.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6.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8.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9.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0.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1.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2.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4.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5.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6.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8.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9.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20.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21.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2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2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2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2-24
6
陕煤安监四罚﹝2024﹞1062-1号
1.《3509轨道巷定向钻2号钻场超前探测设计方案》单孔设计钻孔长度469m,允许掘进439m,安全措施中描述设计钻孔长度450m,允许掘进420m,未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2.1509综采工作面桥转机头雾化效果差;1509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外喷雾2个喷嘴堵塞,喷雾效果差;3.1509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门处顶板离层仪(机械式)无牌板;CT502轨道巷掘进工作面外段(Ⅰ至Ⅲ段)100m处巷道顶板下沉,顶板离层仪显示数值为零;4.3505综采工作面采空区存在两处落差分别为5m、8m向斜低洼区段,3509轨道巷探放水设计中缺少针对邻近3505综采工作面采空区低洼处积水钻探的探查设计内容;5.3505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抽放管路铺设在排水管、压风管、供水管下方,未采取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6.CT501进风一部车场上坡点处上方约10m处停放3辆重载平板车辆,未采取阻车措施;7.1505轨道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抽放管路的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未装设瓦斯计量装置,抽采管路未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8.井下配电系统图显示,井下东翼变电所1#进线柜过负荷电流整定值496A,大于上级馈出柜电流整定值300A;9.CT502轨道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急停按钮损坏,未及时维修;10.3505综采工作面机尾段部分支架压力不足,左右立柱压力不均衡,第81架为17MPa,第83架为12MPa;1509综采工作面09#、11#、12#、13#、14#支架电液控显示压力与立柱机械压力表不一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保证压力监控检测装置完好的要求;11.3505综采工作面后半段第91至95号支架护帮板接煤壁不实;1509综采工作面26至28号支架护帮板未贴岩面,煤壁片帮;12.井下三采区瓦斯临时抽放泵站内运行的抽放泵降温系统故障,传动部位采用淋水降温;13.1503综采工作面、CT501充填工作面于4月份已完成回采,截至检查时间仍未封闭;14.CT502皮带巷掘进工作面进行甲烷传感器故障断线试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和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CT502轨道巷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试验后应急广播无声;15.《3509轨道巷定向钻2号钻场超前探测设计方案》设计钻孔注浆终止压力为8MPa,检查2-2钻孔实际注浆终止压力为5.6MPa,2-3钻孔实际注浆终止压力为3.2MPa,未达到设计要求;16.《CT502轨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掘进巷道高3.8m、宽5m,实际CT502轨道巷掘进工作面外段(Ⅰ至Ⅲ段)约300m长巷道截面积减小,顶底板移近量最大1m,两帮移近量最大0.3m,未进行处理;17.CT502皮带联络巷掘进工作面胶带输送机皮带与纵向撕裂保护装置接触后未报警;18.CT502轨道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清扫器被煤泥堵塞;19.1503回撤工作面68#、89#、101#液压支架护帮板损坏,已拆除,未及时维修;20.三采区运输上山采用无极绳绞车牵引串车运料,有1处变坡点出现飘绳,压绳轮不起作用;1509综采工作面轨道巷有1处压绳轮松动;2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王锋兼地质测量部部长;22.副立井4m提升机、主立井提升机备用钢丝绳到货后,未进行性能检验;23.矿井一采区未修编制采区的设计;24.3509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皮带机头往里有200米皮带跑偏严重;3509联络巷皮带输送机机尾跑偏严重。3509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皮带边坡点未加装防跑偏保护装置;25.1502回风联巷一部车场防爆照明灯9月未按规定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1.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2万元(¥20,000.00);2.罚款2万元(¥20,000.00);3.罚款2万元(¥20,000.00);4.罚款2万元(¥20,000.00);5.罚款2万元(¥20,000.00);6.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2万元(¥20,000.00);7.罚款3万元(¥30,000.00);8.罚款2万元(¥20,000.00);9.罚款2万元(¥20,000.00);1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2万元(¥20,000.00);11.罚款2万元(¥20,000.00);12.罚款2万元(¥20,000.00);13.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3万元(¥30,000.00);14.罚款3万元(¥30,000.00);1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2万元(¥20,000.00);16.罚款3万元(¥30,000.00);17.罚款2万元(¥20,000.00);18.罚款2万元(¥20,000.00);19.罚款2万元(¥20,000.00);20.罚款2万元(¥20,000.00);21.罚款2万元(¥20,000.00);22.罚款2万元(¥20,000.00);23.罚款2万元(¥20,000.00);24.罚款3万元(¥30,000.00);25.罚款2万元(¥20,000.00)。
5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11-01
7
陕煤安监四罚﹝2024﹞1041-1号
1.经查2024年2月至4月份,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邓世龙作为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少于5个,未按规定带班下井。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东翼回风大巷1辆矿车的两端未装置碰头;CT502集中运输联巷绕道处9辆矿车、1509皮带巷口2辆矿车(编号K361、K257)碰头磨损严重,外露部分0mm-30mm,低于100mm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3.四采区皮带下山掘进工作面专项辨识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中超前探放水工程施工的风险,未组织开展辨识和评估,并督促落实管控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4.4月21日矿井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出的“中央水仓有效储水容积不足50%”隐患问题,至检查时未销号(矿业公司已挂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5.3505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供液管路GY-108#处电缆上方淋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6.3505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供液管路GY-126处瓦斯抽放管路上未装设瓦斯计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瓦斯抽放管低洼处未设置放水器。违反《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之规定;7.3505综采工作面采高超过3m,第2#、3#、4#液压支架无二级护帮板,第44#架、46#液压支架护帮板销子断裂,第86#液压支架伸缩梁油缸损坏,第131#、134#液压支架护帮板油缸损坏,用防倒绳固定于顶梁上。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8.3505综采工作面第116#、124#液压支架矿压在线监测分站电池无电,无法上传数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9.3505综采工作面第34#、36#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现场检查约20MPa;机尾端头抽查4根单体初撑力,有1根单体初撑力不足,实测11.3MPa,均小于《3505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要求数值。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10.三采区辅运巷口向里约100米范围未设置照明设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11.3505综采工作面两顺槽中部顶板破碎、有淋水,顶板局部有吊包未处理,如轨道巷1号水仓外顶部吊包、材料场顶部吊包;两顺槽超前支护段顶板不平,超前液压支架局部接顶不实。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之规定;12.CT502带式输送机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无消音罩。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九条之规定;13.CT502集中回风巷带式输送机检修侧与巷帮间隙小于50cm,最近处输送机与巷壁已接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14.CT502轨道巷、CT502皮带巷胶带输送机内侧有物料,设置的皮带过桥因风筒及管路阻隔,无法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15.矿井多条隐患问题未按照作业规程施工。CT502轨道巷掘进工作面第五部绞车使用地锚固定,未按《CT502轨道巷掘进作业规程》要求采用混凝土固定基础安装,且在滚筒前未设置防护网;《3505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未明确上下隅角封堵措施,现场检查时上下隅角用煤渣装袋封堵;1509综采工作面皮带巷超前段有三根液压单体支柱编号分别为478、480、475三用阀阀口朝向行人侧,违反《1509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规定液压单体三用阀阀口朝向非行人侧;1509皮带巷超前支护第一组护巷架与第二组护巷架衔接处间距2米,违反《1509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护巷架衔接处间距不超800mm;1503工作面77-76架缝超宽0.2米,违反《1509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架缝超宽不超过100m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16.CT502轨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固定探水钻的手拉葫芦及备用手拉葫芦不完好,挂钩处安全卡扣损坏丢失;1503综采工作面48、52、63、76、85、90架,1509工作面47架处折叠架损坏;1509综采工作面15架、16架架间电液控显示屏支架压力一组数据未显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17.CT502皮带巷掘进工作面6号钻场未悬挂探放水牌板,未测定水压并记录水压动态变化,且《CT502皮带巷疏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缺少针对底板奥灰水补给情况的治理措施。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八十条之规定;18.1509综采工作面进风侧未设置测风站。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19.CT502集中回风巷顶板下沉、底鼓,顶帮变形严重,设计巷道净宽4.9m,净高3.75m,巷道宽度最窄处约3.7m,巷道高度最低处约2m,未加强支护和及时清挖;1509综采工作面皮带巷转载机处12根棚梁及1509轨道巷超前8根棚梁变形严重,未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20.1509综采工作面皮带巷GY34供液管处自动隔爆装置安全螺栓未拆卸(煤矿井下自动隔爆装置ZGJFH35使用说明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1.1509综采工作面队长张小锋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22.矿井2024年初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现大面积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中避灾路线未包含1503采煤工作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23.主立井、副立井提升系统部分保护装置未做到每天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次。检查提升保护装置检查试验记录,限速保护、超速保护装置每十天检查1次,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每月检查1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24.副立井JKMD4×4(Ⅲ)提升机没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1.处15万元罚款(¥150,000.00);2.处3万元罚款(¥30,000.00);3.处4万元罚款(¥40,000.00);4.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20,000.00);5.处2万元罚款(¥20,000.00);6.处2万元罚款(¥20,000.00);7.处4万元罚款(¥40,000.00);8.处2万元罚款(¥20,000.00);9.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20,000.00);10.处2万元罚款(¥20,000.00);11.处2万元罚款(¥20,000.00);12.处2万元罚款(¥20,000.00);13.处2万元罚款(¥20,000.00);14.处2万元罚款(¥20,000.00);1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3万元罚款(¥30,000.00);16.处2万元罚款(¥20,000.00);17.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20,000.00);18.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20,000.00);19.处2万元罚款(¥20,000.00);20.处2万元罚款(¥20,000.00);21.处1万元罚款(¥10,000.00);22.处2万元罚款(¥20,000.00);23.处3万元罚款(¥30,000.00);24.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
25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7-01
8
陕(渭南)煤安罚﹝2024﹞118008号、陕(渭南)煤安罚﹝2024﹞118008—1号、陕(渭南)煤安罚﹝2024﹞118008—2号
2024年4月25日至26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的1.5t矿车有4辆碰头磨损超过极限;2.井下消防材料库门口5m处轨道有3处接茬错茬超过规定值;3.3505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未垂直吊挂,器测量口有积尘;4.矿井充水性图四采区系统三条巷道未标注巷道名称,皮带巷定向钻场及定向钻孔轨迹未填绘;5.10kv配电室应急灯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1.处三万元的罚款;2.警告,处二万的罚款,对机电动力部副部长刘宇处一千元的罚款;3.处三万的罚款;4.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地质测量部部长王江平处一千元的罚款;5.处三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00)、警告
183000.00元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4-06-06
9
陕煤安监四罚﹝2024﹞1017-1号
1.350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附的供电系统图中的3条不同回路电源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相同,与实际不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3509皮带巷卧底处有一处底部浮煤多未及时处理造成磨底皮带;四采回风下山与四采皮带下山风门之间的浮煤堆积,没有及时清除和清扫、冲洗沉积煤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3.四采辅运下山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后部电缆用防拔脱装置失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4.查询安全监控系统,1月3日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约1分钟,未填写安全监控运行日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5.1月份矿井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行超过1个月未切换,进行检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6.东翼变电所硐室后门入口未悬挂“高压危险”及“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7.3505综采工作面皮带巷十字布控7#皮带H支架处无皮带过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8.检查时1503采煤工作面未按《1503轨道巷、皮带巷抽放管路安装图》要求在上隅角采空区埋设抽采管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9.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1509综采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切顶线1.5米。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规定;10.未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排水等管路系统图,查阅矿井排水系统图发现,矿井CT502轨道巷掘进工作面、1509备采工作面排水设备未如实在图纸上填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11.从业人员未按照煤矿《防治水现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每月开展一次井下防治水专项检查。抽查矿井2024年1、2月防治水隐患排查台账,发现矿井未对矿井排水设备的配电设备、线路、出水点的水量异常变化及围岩完整情况、防水煤柱、水闸门等设施进行检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12.1509备采工作面为孤岛工作面,矿井未按照1509备采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对1509备采工作面重点监测区域进行监测,也未预先制定冲击地压防治措施进行治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3.检查时发现1509备采工作面自3月4日至3月27日每天上隅角瓦斯浓度由0%增大到0.3%,矿方未分析原因并制定预防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14.1503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靠近机尾侧有30米长巷道高度不足1.8米,实际高度1.6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1.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1.5万元的罚款(¥15,000.00);3.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5.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2万元罚款(¥20,000.00);7.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0.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1.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处7万元的罚款(¥70,000.00);13.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4.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4-08
10
陕煤安监四罚﹝2024﹞1008-1号
1.南翼轨道巷内轨道线路未按标准铺设,1505工作面运输口至1509联巷口段,两侧轨道高低不同,使用期间未加强维护及检修,在2月20日检查时运行人车掉道。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2.15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受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顶帮破碎严重,未进行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3.1503综采工作面第76#、79#支架接顶不实,漏矸。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4.南翼轨道大巷无极绳机头向外约50m范围内、南翼胶带大巷检修联巷至1503工作面回风联巷口段,排水沟未及时清淤,造成巷道积水,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5.3505综采工作面47#-59#支架前端片帮、顶板冒落。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6.3505综采工作面116#支架伸缩油缸基座损坏、121#支架护帮板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7.矿井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东翼辅运巷转弯处未设置防撞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十项规定;8.三采区回风巷胶带运输机与3505回风顺槽交叉口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未设过桥;三采区胶带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尾非行人侧未设防护栏。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9.3505综采工作面106#支架架间喷雾不能正常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10.3505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切顶支柱超前切顶约0.8m,不符合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1.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3.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4.给予警告,处1.5万元的罚款(¥15,000.00);5.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1.5万元的罚款(¥15,000.00);7.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8.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10.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
4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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