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乐兴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兴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EC1GUP86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高华路2号正鑫科技园高层厂房9楼9B07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5〕401号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到期且房东不再同意续约的情况下,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擅自更换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与广西舌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食品加工合同,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委托广西舌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批水煮花生(生产日期为2025年06月03日),2025年6月12日该批次产品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253202445),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检验方法及样品的真实性等提出异议。上述批次水煮花生(生产日期:2025年6月3日)的生产数量为65袋,成本价为6.2元/袋,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销售价格为10.8元/袋,至案发已全部售罄,涉案货值金额为702元,违法所得为299元(65×10.8-65×6.2=299)。案发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和下架商品链接整改措施,召回涉案产品的数量为0。 另查明,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委托广西舌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批水煮花生(生产日期:2025年5月20日),该批次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商品条码“6976186272682”为广西舌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并非当事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当事人存在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事实。
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99元及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拟责令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9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玖拾玖元(¥2299)。
2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