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岚兆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元元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GTX850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社区沙坣三路36号礼和大厦110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3
2022-05-27
(2022)粤0306民初15103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张家港无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岚兆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4)0068号
2024年1月6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司机李广伟驾驶粤ZHH43港货车承载出境,舱单号5100681858535,报关单号532020240200002976。1月6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14项莲子申报重量925千克,实际出口525千克;第27项蜜枣申报重量1120千克,实际出口520千克;第28项南瓜子仁申报重量1612千克,实际出口1000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干鱿鱼550千克、鱼干10千克、腊肠1100千克、虾米50千克,未申报货物均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应科处罚款;出口上述干鱿鱼、鱼干等4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上述于鱿鱼、鱼干等4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本次违法行为有从重处罚情形。本案货值为人民币7.125万元。
科处罚款人民币1.14万元整。
11400.00元
文锦渡海关
2024-04-16
2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4]0057号
2023年12月3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司机黎桂康驾驶粤ZAP30港货车承载出境,舱单号5100632312757,报关单号532020230200180028。12月30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3项大枣583千克,实际出口343千克;第6项莲子658千克,实际出口358千克;第28项麦芽526千克,实际出口326千克;第39项黑枣635千克,实际出口435千克;第43项五指毛桃576千克,实际出口256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虾米330千克、干鱿鱼150千克、腊肠200千克、鱼干200千克、海蜇头20千克、腊肉200千克、干虾条100千克、蚝干20千克、干贝20千克、虾粉20千克,未申报货物均应报检未报检。
科处罚款人民币0.8522万元整。
8522.00元
文锦渡海关
2024-04-12
3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4]0045号
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DG79港货车承载出境,舱单号5100681999635,报关单号532020230200169966。12月13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第11项申报品名芡实多报少出,申报数量1260千克,实际出口600千克;第33项申报品名蜜枣,申报数量1375千克,实际出口900千克。另有未申报且需报检未报检货物:腊肠300千克、腊肉200千克、腊鸭腿120千克、鸭肾180千克、虾皮130千克、干贝90千克、干鱿鱼180千克、鱼干300千克。当事人出口腊肠等8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腊肠等8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本案案值为人民币58600元。
科处罚款人民币0.9376万元整。
9376.00元
文锦渡海关
2024-03-25
4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4]0046号
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HJ06港货车承载出境,舱单号:5100632317114,1车1单,报关单号:532020230200179003。12月29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第10项大枣申报出口950千克,多报少出,实际出口650千克;第14项莲子申报出口950千克,多报少出,实际出口650千克;第32项蜜枣申报出口1800千克,多报少出,实际出口900千克。另发现有未申报且需报检未报检货物:腊肠500千克、虾米400千克、腊鸭腿350千克、鱼干200千克、干蚝50千克、海蜇头10千克。当事人出口腊肠等6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口腊肠等6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本案案值为人民币58500元。
科处罚款人民币0.936万元整。
9360.00元
文锦渡海关
2024-03-25
5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4]0038号
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AN82港货车承载出境,舱单5100682962576,报关单号532020230200169495。12月12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21项大枣2820千克,实际出口1820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腊肠460千克、腊肉200千克、腊鸭150千克、干贝120千克、臭豆腐25千克、鱼干40千克、桂圆肉20千克,未申报货物均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上述腊肠、腊肉等7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出口上述腊肠、腊肉等6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
科处罚款人民币0.7392万元整。
7392.00元
文锦渡海关
2024-03-18
6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4]0032号
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公司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CD68港货车承载出境,舱单5100682961297,报关单号532020230200166434。12月6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20项大枣2320千克,实际出口1800千克;第21项莲子1650千克,实际出口1000千克;第46项货物蜜枣1250千克,实际出口900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虾米400千克、鸭腿500千克、鸭肾300千克、干贝150千克、鱿鱼干50千克、鱼干100千克、青梅10千克,均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科处罚款人民币0.9616万元整。
9616.00元
文锦渡海关
2024-03-14
7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4]0028号
2024年1月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HJ06港货车承载,舱单号5100681855574,报关单号532020240200000377。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第33项蜜枣申报出口1250千克,实际出口850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干贝150千克、虾米240千克,货值人民币2.58万元。
科处罚款人民币0.4128万元整。
4128.00元
文锦渡海关
2024-03-13
8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4]0022号
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HH43港货车承载出境,舱单号:5100659513597,报关单号:532020230200172891。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第11项薏苡仁申报重量900千克,实际出口400千克;第18项远志申报重量1720千克,实际出口920千克;第46项清补凉料包申报重量666千克,实际出口366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腊鸭腿220千克、腊鸭肾150千克、虾米400千克、干鱿鱼210千克、鱼干370千克、干鲍鱼250千克,货值人民币7.765万元。
科处罚款人民币1.2424万元整。
12424.00元
文锦渡海关
2024-02-29
9
深邮关知罚字(2023)378号
2023年8月22日,深圳市岚兆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31420230145118670,目的地:美国。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使用“murata”标识的电感器170000个(以下称上述货物)。上述货物涉嫌侵犯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我关将侵权嫌疑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收到海关通知后,相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确认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murata”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8-67903),并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murata”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权货物共计170000个,案值人民币26128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以上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知识产权扣留申请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3920元。
3920.00元
深圳邮局海关
2023-12-19
10
穗南关知字(2023)第0259号
2023年8月5日,深圳市岚兆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盛驰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尼日利亚(报关单号:516620230663566375),经查验,发现标有“SKECHERS”商标标识(备案号:T2015-38652)的休闲鞋570双,涉案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9949元。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
4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
2023-12-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2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
2022-08-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