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琦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0740T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自编18号馆7层、8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2025)粤0104民初4454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周**
广东高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7
(2024)粤0104民初1437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固衡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高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6
(2024)粤0104民诉前调418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包**
广东高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4
2021-03-23
(2020)粤0104民初46594号
侵权责任纠纷
广东高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5
2021-03-23
(2020)粤0104民初46594号
侵权责任纠纷
广东高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邱**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6
2020-09-11
(2020)粤0104民初27539号
劳动争议
王**
广东高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7
2020-07-22
(2020)粤0104民初27539号
劳动争议
王**
广东高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3
2020-09-11
(2020)粤0104民初27539号
劳动争议
王*与广东高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5225.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3﹞660号
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的处罚。;对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医疗美容的公司,已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K0740T),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2153144010417D1102)。经查明,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如下:(一)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当事人发布:“韩式微创提眉术:魅力被遮挡、影响社交及别人对自己的印象”等广告内容,将容貌不佳与“魅力被遮挡”“影响社交”“他人印象”等负面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容易导致消费者或者受众在接受广告时产生容貌焦虑。同时,当事人作为一家医疗美容机构,未经审查发布上述医疗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二)价格欺诈行为当事人开展“激光脱毛¥116.8¥148”虚假原价优惠活动共售出该项目442单,已收金额115157.9元,成交金额115800.9元,退款643元,实际成交金额115157.9元。当事人开展“激光脱毛¥27.7¥49”虚假原价优惠活动共售出该项目65单,已收金额4125.7元,实际成交金额4125.7元。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当事人开展虚构原价优惠活动的价格欺诈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列情形,应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价格欺诈行为,并处70000元罚款。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影响,停止价格欺诈行为,并处270000元罚款。
270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