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立新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91585153474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软件园D座309-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179号
当事人内蒙古天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8部电梯其中设备代码:32101502032011080001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与使用单位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签有《检修工程合同》,2026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效、应急照明失效,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电梯维护保养中(第16项“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第18项“轿内报修装置、对讲装置”填写“√正常”。设备代码:312015020320190001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7月,与使用单位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煤焦化工分公司签有《检修工程合同》,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电梯层门门间隙大于10mm,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电梯维护保养中第26项“层门自动关门装置”填写“√正常”。设备代码:30131502032006075002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分公司签有《检修工程合同》,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层层门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失效(特检院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电梯维护保养中第26项“层门自动关门装置”填写“√正常”。设备代码:32101502032010090003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6月,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签有《检修工程合同》,2026年1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效、应急照明失效,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电梯维护保养中(第16项“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第18项“轿内报修装置、对讲装置”填写“√正常”。设备代码:311015020320190113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设备代码:311015020320190114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设备代码:311015020320180089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5月、设备代码:311015020320180090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5月,和使用单位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冷轧厂签有《检修工程合同》,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4台电梯IC卡系统该电梯无此功能,设备代码:311015020320190113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效、应急照明失效,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电梯维护保养中(第16项“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第18项“轿内报修装置、对讲装置”、第19项“IC卡系统”均填写“√正常”,当事人维保项目填写内容与电梯的真实情况不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要求,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当事人在进行半月维护保养项目时,未按实际情况填写半月维保项目记录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与使用单位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签订的《检修工程合同》中结算维护保养费用为43000元(不含税)/年,维护保养区域为该厂内2台电梯,合同期内每半月对上述电梯进行1次维护保养,经计算,半月维保违法所得896元。当事人与使用单位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煤焦化分公司签订的《检修工程合同》中结算维护保养费用为57000元(不含税)/年,维护保养区域为该厂内3台电梯,合同期内每半月对上述电梯进行1次维护保养,经计算,半月维保违法所得791元。当事人与使用单位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公司签订的《检修工程合同》中结算维护保养费用为14300元(不含税)/年,维护保养区域为该厂内1台电梯,合同期内每半月对上述电梯进行1次维护保养,经计算,半月维保违法所得596元。当事人与使用单位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签订的《检修工程合同》中结算维护保养费用为25400元(不含税)/年,维护保养区域为该厂内3台电梯,合同期内每半月对上述电梯进行1次维护保养,经计算,半月维保违法所得352元。当事人与使用单位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稀土钢冷轧板材厂签订的《检修工程合同》中结算维护保养费用为53500元(不含税)/年,维护保养区域为该厂内4台电梯,合同期内每半月对上述电梯进行1次维护保养,经计算,半月维保违法所得2229元。合计4864元。
当事人维保项目填写内容与电梯真实情况不符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