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龙门花甲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C3B95X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市区北京路中央大道A区179(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08月03日开始在沙市区中山街道中央大道A区179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经营花甲粉丝。当事人于2025年7月至9月共计在微信名“天天冷冻”购进576元肥牛卷,单价:8/斤,共计72斤,经公安机关线索移送核实,该肥牛卷为鸭肉制作,未含有牛源性,当事人销售肥牛米粉、米线为16元/份,每份投料肥牛150g,每份投料米线360g,经核算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840元。当事人购进米线价格为190元/件,每件50斤,经核算购进价格为7.6元/KG,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2607.36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07.36元;
2.处罚款2607.36元。
以上共计5214.72元,上缴国库。
2607.36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