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兵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39BG0UX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南水新区城市广场璟园C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3
(2026)赣07民终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6〕227号
2025年12月31日,《江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360700002025123112933085)反映称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幸福路的鹏泰百货广场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执行标准的不锈钢碗和尺子,且擅自在产品标签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龙口粉丝”,请求执法人员查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9日依法对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南水新区广场天街璟园C区的鹏泰百货(城市广场店)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运营经理明道生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未发现有不符合执行标准的尺子和不锈钢碗在售,但在散装食品区货架上发现有标签名为“散龙口粉丝”的散装粉丝食品,,该产品执行标准为:Q/XSZ0001S-2019,经现场询问当事人运营经理明道生,无法提供此散装粉丝食品系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的证明材料。鹏泰百货广场店是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旗下分店,其散装食品区的涉案散装粉丝食品标签上标注的食品信息如下:商品名称:龙口粉丝;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原产地:山东。此外,其食品外包装价格标签上贴有“散龙口粉丝”字样。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龙门粉丝”生产商为夏邑县双子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南商丘,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系当事人购进后拆掉原包装,称重后标称龙口粉丝包装销售,自2025年9月起,鹏泰百货广场店从蓉江新区晨熙粮油中心陆续购入涉案粉丝,出库单据中载明该批次产品为14斤绿豆粉丝,外包装为印有“盈祥龙粉丝”字样的塑料编织袋,包装上明确载明:商品品名:盈祥龙粉丝;执行标准:Q/XSZ 0001S;生产许可证号:SC12341142600634;制造商:夏邑县双子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夏邑县李集镇孟楼新村。涉案粉丝的执行标准Q/XSZ 0001S与龙口粉丝执行标准GB/T19048-2024不符。另查明,当事人已销售“散龙口粉丝”的合计金额为3123.695元。当事人在售贴有“散龙口粉丝”价格标签的粉丝共10包,合计净重为6.056公斤(12.112斤),该粉丝的进货单价为5.57元/斤,销售单价为7.8元/斤。其在售的正品龙口粉丝“双塔青塔龙口粉丝”进货价格为10.8元/斤,销售单价为12.8元/斤。基于上述已查清事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123.695+12.112×7.8=3218.1686元。
以上事实,当事人在产品标签上使用受保护的“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七)销售上述产品的;(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价格标签上贴有“散龙口粉丝”的粉丝产品6.056KG。
2.处以罚款3218.2元,上缴国库。
3218.2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