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聚美鲜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小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EK62X5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陈店镇东街金圆源花园2号101-109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6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字[2023]陈009号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2. 现场检查照片4张,进货单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