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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海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石海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MACTA2P55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经济开发区宁海路西侧500米处(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64号
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此案已于2025年7月21日经法定程序立案。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宁安市海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石海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在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法人郑石海身份证复印件、宁安市海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宁安市海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一份。 当事人郑石海表示该公司生产的“椒麻大杂烩”是今年推出的新产品,在2025年3月时候试制了一些产品当时印了30个包装,由于印时并未校验导致了执行标准标注错误,印有错误包装的“椒麻大杂烩”共计销售18袋,每袋14元,当事人郑石海表示由于这部分印有错误标签的是试制产品并未提供出销售记录,以上情况属实。 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共销售“椒麻大杂烩”18单,每单14元,共计2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宁安市海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椒麻大杂烩”现场情况。 2.宁安市海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 3.讯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椒麻大杂烩”的相关情况。 4.法定代表人郑石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案件性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处理意见:1.减轻处罚依法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贰元(¥252)。2.给予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涉嫌营养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拟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贰元(¥252),共计贰仟贰佰伍拾贰元(¥2252)。 2. 给予警告。
2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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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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