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洪湖市百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爱武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49KP1Y4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洪湖市燕窝镇街道新南北街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58号
经查,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从江门市泓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保健食品“修正牌褪黑素片”10盒,购进价格是11.69元/盒,购进金额合计116.9元;2026年4月25日,当事人从济南吉优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朗迪牌钙维生素D咀嚼片”3盒,购进价格是33.7元/盒,购进金额合计101.1元。上述保健食品进货金额总计218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保健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仍未予以改正。当事人自述知晓其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关于此次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系思想上未予重视,并承诺后续将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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