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久越优品集合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温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DX89N05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良知社区万达路中央公园枫林园9号楼107号(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6〕7号
2025年12月初,当事人在一个陌生推销员处购进带有“可隆”商标标识的长裤10条、卫衣10件、带有商标标识的“始祖鸟”棉服10件、带有商标标识的“迪桑特”棉服5件。并在其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良知社区万达路中央公园枫林园9号楼107号对外销售。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收到鉴定报告,经以上公司鉴定确认我局扣押的商品系侵犯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进货价格为:“可隆”商标标识的长裤40元/条、卫衣50元/件 ,带有“始祖鸟”商标标识的棉服90元/件,带有“迪桑特”商标标识的棉服80元/件。 销售价格为:带有“可隆”商标标识的长裤为50元/条、卫衣55元/件 ,带有“始祖鸟”商标标识的棉服100元/件,带有“迪桑特”商标标识的棉服90元/件。截止案发,当事人并未将产品销售出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
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违法经营额共计25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2025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计三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现场情况。
4.2026年1月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计五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销侵犯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购进时间、进货来源、进销货价格、销售情况和违法经营额的违法事实。
5.2026年1月14日,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请求书、承诺书、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等打假复印材料一份计三十七页。证明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6.2026年1月14日,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计三页。证明当事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1.“可隆”长裤6条、“可隆”卫衣5件、“始祖鸟”棉服6件、“迪桑特”棉服3件 。
2、罚款2000.00元 。上缴财政。
2000.00元
-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