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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曹市大米加工厂(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春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26MA4RKNUX1D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曹家棚社区九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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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行处字〔2024〕140号
2024年04月1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门县第四中学(石门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内标称为石门县曹市大米加工厂生产的“佳禾靓米”(净含量: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4-03-25,保质期:六个月,质量等级:籼米一级)进行监督抽样,2024年05月11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检测报告(NO:C2404CJ062),上述大米的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24年05月20日决定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大米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个违法行为的一般情形及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个违法行为的一般情形及裁量基准,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7500元; 2、对当事人处罚款22750元,上缴国库。
22750.00元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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