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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金彪百货超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5MA1QNMM24Q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龙川路73号琉金街区6幢102、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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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江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初步调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土豆是当事人从南京市天印山农贸市场采购的,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于2025年12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从南京市天印山农贸市场采购土豆7公斤用来销售,进货价格3元/公斤,销售价格6元/公斤。通过询问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显示得知,抽检当天共抽样土豆3.31公斤,备样数量1.63公斤。截止被调查之日,该批次土豆已被当事人全部销售完(含抽样数量),无库存。因未显示抽样基数,只能确定抽样数量3.31公斤为涉案批次不合格产品数量,货值金额为19.86元,违法所得19.86元。当事人供述,采购上述产品时未查验留存供应商资质、采购票据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土豆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86元;3、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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